(2017)内05民终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武海超与马天娇、宋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海超,马天娇,宋晓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民终14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海超,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天娇,女,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审被告宋晓会,女,1989年5月1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武海超因与被上诉人马天娇、原审被告宋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海超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海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夫审判员 秦晓明审判员 刘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