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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4执恢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仲华、何卫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仲华,何卫斌,李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恢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仲华,女,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何卫斌,男,1967年12月11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李花香,女,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黄仲华与何卫斌、李花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卫斌、李花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督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