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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成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建,成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建,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成晓军,男,汉族,住什邡市。孙成建与成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成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冻结了成晓军所有的号牌为川F090**大型汽车的车户,现因成晓军已履行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成晓军所有的大型汽车车户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