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成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成建,成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孙成建,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成晓军,男,汉族,住什邡市。孙成建与成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川0682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成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冻结了成晓军所有的号牌为川F090**大型汽车的车户,现因成晓军已履行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成晓军所有的大型汽车车户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