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70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善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善波,龚晓辉,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70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邓善波,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龚晓辉,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省浦北县。被执行人:陆斌,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2690号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善波、龚晓辉、陆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邓善波名下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上横街村浪港庙弄13号的房地产,经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383662.4元,被执行人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22413.2元。现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