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滁州国之通管业销售有限公司、王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国之通管业销售有限公司,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854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国之通管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雪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忠,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忠五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忠名下有皖M×××××号江淮牌小型汽车、皖M×××××号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忠所有皖M×××××号江淮牌小型汽车、皖M×××××号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莹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1102执854号:王雪梅与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二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忠所有皖M×××××号江淮牌小型汽车、皖M×××××号帕萨特牌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特此通知。附:执行裁定书一份年月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