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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某诉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刑初248号自诉人孙某,男,汉族,1971年1月9日生。被告人高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日生。自诉人孙某以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孙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高某某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孙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孙某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建国审 判 员  康 诚人民陪审员  吴耀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火阳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