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孙某诉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刑初248号自诉人孙某,男,汉族,1971年1月9日生。被告人高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日生。自诉人孙某以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孙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人高某某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孙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孙某撤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建国审 判 员 康 诚人民陪审员 吴耀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火阳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