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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02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春兴与刘金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兴,刘金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602民初1368号原告李春兴,男,住河源市源城区。委托代理人冯韬、刘海琳(实习),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泉,男,住河源市源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受理后,���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9月、10月、11月租金共14100元,并从2016年11月30日按月利率5%计付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赁期间电费5150元,并从2016年11月30日起计付逾期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店铺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位于源城区红星路坪围D栋房屋,租赁期限至2017年9月30日止,月租金4700元并由被告承担租赁期间水电费。2016年11月30日,被告在未通知情况下搬离租赁房屋。经统计,被告拖欠2016年9月至11月租金14100元及租赁期间电费515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经协商结算,确认被欠租金、违约金、电费及诉讼费等共计12175元;二、上述欠款,被告于签���调解协议之日起七天内支付2175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华审 判 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徐 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