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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董德存、董志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董德存,董志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3民初620号原告: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贵德县河阴镇迎宾路(原公安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刚,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永安,男,1981年7月12日生,藏族,住贵德县,公民身份号码×××,系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请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进行和解、领取法律文书等)。被告:董德存,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德县,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董志刚,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德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董德存、董志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8月1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被告董德存、董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贵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丽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