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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02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家国、陆才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家国,陆才高,梁经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02刑初131号公诉机关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家国,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水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才高,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被告人梁经学,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沧市临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翔检公诉刑诉〔2017〕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家国、陆才高、梁经学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家国、陆才高、梁经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陈家国、陆才高、梁经学经预谋后,在临沧市临翔区批发市场B10栋1单元501室李某家,确认屋内无人后采用事先备好的钥匙模具和锡纸条等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继而入室盗窃手镯一个、戒指一枚、耳钉三对、项链四条、吊坠二个、手链二条等财物,经鉴定,涉案被盗金银首饰价格共计人民币15655元。2.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陈家国、陆才高、梁经学经预谋后,在临沧市临翔区红三叶小区2栋1单元402室张某1家,确认屋内无人后采用事先备好的钥匙模具和锡纸条等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继而入室盗窃现金人民币1100元。3.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陈家国、陆才高、梁经学经预谋,在临沧市临翔区财富中心2期7栋2单元402室刘某家,确认屋内无人后采用事先备好的钥匙模具和锡纸条等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继而入室盗窃金色小米5手机一部,金色和白色相间的VIVOX3t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依次为人民币1030元、317元,共计1347元。4.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陈家国、陆才高、梁经学经预谋后,在临沧市临翔区临翔印象小区1栋l单元102室张某2家,确认屋内无人后采用事先备好的钥匙模具和锡纸条等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继而入室盗蓝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全新华为P9手机一部、铂金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依次为人民币867元、2500元、600元,共计3967元。5.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陈家国、陆才高、梁经学经预谋后,在临沧市临翔区和谐广场8栋2单元501室段某家,确认屋内无人后采用事先备好的钥匙模具和锡纸条等开锁工具打开房门,继而入室盗窃香烟一条(特征:浅黄白色,写有云烟,印象烟庄字样,侧面有非卖品字样)等财物。上述被盗物品己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李某、张某1、刘某、张某2、段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鉴定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临沧市临翔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作案工具,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家国、陆才高、梁经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不作主、从犯划分。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家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陆才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梁经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20年9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世俊审 判 员  郝 袁人民陪审员  李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亚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