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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执3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潘如菊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书达,潘如斌,潘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3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书达,男、1983年3月28日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号码:XXXXXXXX。被执行人潘如斌,男、1953年8月2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潘如菊,女,1962年7月28日生,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受理的林书达申请执行潘如斌、潘如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潘如斌、潘如菊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XXX-XXX号XXX-XXX层的房产,并依法委托评估。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涉案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潘如斌、潘如菊名下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临青路XXX-XXX号XXX-XXX层的房产。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伟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