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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士兴与杨新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兴,杨新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951号原告:李士兴,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运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宏,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华锋、任文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士兴与被告杨新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士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兴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士兴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