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士兴与杨新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兴,杨新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951号原告:李士兴,男,195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运平,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宏,男,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华锋、任文静,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士兴与被告杨新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李士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士兴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士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士兴负担。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文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