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1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谢艾珊、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艾珊,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34号申请执行人谢艾珊,女,1967年11月2日生,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85号1栋5楼。法定代表人马晓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11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返还执行人购房款152991元及支付诉讼费用1680元,但被执行人广西润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在执行中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及时进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1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不宜处置的财产已具备处置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2016)桂0311民初4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王明红代理审判员 奉仰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