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5民初4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111张红妹与邢国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妹,邢国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4111号原告:张红妹,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告:邢国忠,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妹与被告邢国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国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妹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国忠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妹撤回起诉。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红妹负担。审判员  杨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