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永亮交通肇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永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刑终555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永亮,男,1971年6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定州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辩护人于文成,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永亮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津011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永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6年7月4日9时47分许,被告人孙永亮驾驶牌照号为冀F×××××蓝色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F×××××号绿色安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津霸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碑东侧恋宝超市门前时,遇被害人周某骑雅玛哈牌电动自行车驮带被害人王某沿津霸公路由北向南横过马路,孙永亮车辆前部左侧及前部底部与周某车辆左侧相撞,致周某车辆向右侧翻后,孙永亮车辆左侧一轴、二轴车轮碾轧周某身体,左侧前轮碾轧王某身体,致周某、王某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孙永亮负事故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孙永亮主动报警并等候在现场,后孙永亮脱逃。2017年1月16日,孙永亮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永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永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照片、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信息查询、保险单复印件、户籍信息、报警记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民事赔偿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永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孙永亮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孙永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永亮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孙永亮辩护人的意见为:孙永亮的行为不属于脱逃,原判对该事实定性有误;孙永亮系初犯,案发后能够主动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原判量刑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对孙永亮依法适用缓刑。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与原审一致。关于上诉人孙永亮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认定孙永亮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有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验照片等证据证实,且孙永亮对犯罪事实亦予以供认。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孙永亮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并考虑孙永亮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等情节,已在法定刑罚幅度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孙永亮及其辩护人前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永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左树芳代理审判员 杨阿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张 璇书 记 员 李 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