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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谢正平与陈玉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平,陈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951号申请执行人:谢正平,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陈玉保,男,1961年4月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谢正平与陈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381民特8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陈玉保支付申请执行人谢正平木材款211052元,负担案件申请费3066元,以上共计214118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玉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将被执行人陈玉保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询问申请执行人谢正平,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龚廷明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