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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6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向仕均诉上海中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仕均,上海中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64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向仕均,男,1968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121号-123号中西大厦16层E-1室。法定代表人:张明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向仕均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中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5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向仕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海中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西物业公司):1、支付向仕均2012年7月至2015年7月最低工资差额8,282.69元;2、支付向仕均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9日工资2,184.52元;3、支付向仕均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4月30日待岗工资26,008.48元;4、支付向仕均2015年9月夜班津贴30.80元;5、支付向仕均2015年9月高温季节津贴200元;6、支付向仕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004.24元;7、支付向仕均2012年度至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8,071.60元;8、支付向仕均拖欠工资收入25%补偿金16,093.44元。事实与理由:(2017)沪0105民初4612号判决认定其与中西物业公司为非标准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其系利用休息时间至其他公司打工,对中西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影响,也没有造成中西物业公司的任何损失,故中西物业公司应当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支付其诉讼请求所涉款项。且原审中就2014年11月、12月最低工资的差额确认有误,其关于最低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应得到全额支持。中西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向仕均的上诉请求。向仕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内容与其在二审中的上诉请求相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30日,向仕均进入中西物业公司担任保安。双方签订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6年3月29日,约定向仕均担任保安员,月基本工资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仕均在中西物业公司最后工作至2015年9月1日上午7点。2015年1月25日,向仕均向中西物业公司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工资叁仟叁佰陆拾叁元捌角(3,363.80元)。中西物业公司解释该笔钱款包含2014年10月份病假工资451.80元、2014年11月病假工资1,456元,2014年12月病假工资1,456元。向仕均主张其于2015年8月14日因补办身份证向中西物业公司申请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事假,但中西物业公司未予书面批准,并于2015年9月1日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向仕均为此提供了请假条一张,请假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9日(13个班次),同时写明“是否还要本人工作22日准时上班,因回家顺利的情况,可以提前回单位上班,如不同意本人工作出具书面退工书”。中西物业公司表示收到请假条,已口头同意其事假申请,并未于2015年9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但向仕均自2015年9月22日起不再至中西物业公司上班,长劳人仲(2015)办字第1966号仲裁时中西物业公司仍要求向仕均继续工作。向仕均工作期间未享受年休假。中西物业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当年未享有的年假,可按本人基本日工资标准兑现,不能累计至下一年度。在员工手册签收页上有“向仕均”签字。向仕均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2015年10月15日,向仕均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中西物业公司:1、支付未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替代工资3,251.06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378.71元;3、支付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夜班津贴1,773.20元;4、支付2015年8月工资3,587.28元;5、支付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各类加班工资差额6,790.38元;6、支付2013年度至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8,071.60元;7、支付2015年8月高温季节津贴200元;8、支付2014年度年终奖差额1,200元。2016年1月6日,该委裁决:一、被申请人(中西物业公司)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向仕均)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夜班津贴1,773.20元;二、被申请人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工资3,500.17元(税费前);三、被申请人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54.94元;四、被申请人应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8月高温季节津贴200元;五、对申请人本案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向仕均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起诉法院。2016年9月2日,原审法院(2016)沪0105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以下事实:1、向仕均于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以及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10月16日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向仕均虽于2012年3月30日进入中西物业公司工作,但向仕均在与他人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与中西物业公司仅为非标准劳动关系。向仕均与中西物业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向仕均2015年8月工作252小时、9月1日因上个月夜班连续工作了7小时。该案对向仕均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中西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向仕均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夜班津贴1,773.20元;二、中西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向仕均2015年8月工资3,500.17元(税费前);三、中西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向仕均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554.94元;四、中西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向仕均2015年7月、8月高温季节津贴合计400元;五、中西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向仕均2015年9月1日7小时加班工资121.90元;六、中西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向仕均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期间各类加班工资差额241元;七、驳回向仕均的其余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现已生效。目前在申诉程序中。中西物业公司在长劳人仲(2015)办字第1966号仲裁审理时表示2015年9月向仕均事假13天,按享受年休假处理,同意支付该期间工资和剩余年休假工资。本案审理中,中西物业公司表示仲裁时对于向仕均与案外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不知情,现不同意支付向仕均2015年9月工资。向仕均在(2016)沪0105民初4612号案件审理中表示因中西物业公司否认解除劳动关系,向仕均缺乏中西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故不再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向仕均明确其于2016年5月11日以中西物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与中西物业公司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一审审理中,中西物业公司对向仕均主张的最低工资差额金额作如下确认:认可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差额1,578.69元;认可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差额2,534.40元;认可2014年4月至2014年10月及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差额2,493元;认可2015年4月至2015年7月期间差额1,178元。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向仕均与中西物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已有(2016)沪0105民初4612号生效判决书予以认定,故确认向仕均于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以及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10月16日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上述期间向仕均与中西物业公司之间仅为非标准劳动关系;向仕均与中西物业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至2014年9月10日期间建立劳动关系。关于最低工资差额争议,非标准劳动关系是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参照国家有关标准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人员提供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劳动待遇及保障(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及劳动保护)。关于金额争议,中西物业公司提供收条及病假工资发放表可以证明2014年11月及2014年12月按最低工资的80%计发病假工资、并未扣发向仕均个人社保缴纳费用的事实,向仕均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中西物业公司应当按其本人工资(含加班工资)的70%计发病假工资,向仕均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中西物业公司对向仕均主张的其余月份最低工资差额的金额无异议,予以确认。经审核,中西物业公司应当支付向仕均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及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7,784.09元。关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9日工资、夜班津贴及高温季节津贴的争议,向仕均与中西物业公司在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19日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向仕均在上述期间亦未为中西物业公司提供劳务,向仕均主张上述期间的工资、夜班津贴及高温季节津贴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待岗工资争议,鉴于向仕均在上述期间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亦未为中西物业公司提供劳务,现向仕均要求中西物业公司支付上述期间待岗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争议,向仕均在本案中以中西物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向仕均在长劳人仲(2015)办字第1966号仲裁时自述中西物业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口头解除与向仕均劳动关系,向仕均的前后陈述不一致。鉴于向仕均在2014年9月11日之后与他人建立劳动关系,向仕均的本项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争议,2013年至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经(2016)沪0105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书处理,本案不再重复处理。2012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中西物业公司抗辩已过诉讼时效。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向仕均如认为中西物业公司未足额发放其年休假工资,应及时提出主张,但向仕均未及时就此寻求合法救济途径,直至2016年4月才追索权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故不予支持。向仕均要求中西物业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上海中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向仕均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及2015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间最低工资差额7,784.09元;二、驳回向仕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由向仕均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新的证据。向仕均对原审查明事实提出两项补充,1、其进入中西物业公司工作一直遵守规章制度,去其他单位工作是利用休息时间,中西物业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保,直至2015年8月。中西物业公司则称,其与向仕均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是在不知道向仕均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被欺骗而签订的,故其与向仕均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2、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是2015年9月夜班津贴及高温费,(2016)沪0105民初4612号案件中判决所涉及的是2012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夜班津贴和高温费,故其在本案中的此项主张应得到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359号民事判决查明,向仕均于2014年9月11日进入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实际工作至同年10月17日。当日,向仕均在工作中受伤。(2016)沪0112民初18138号民事判决认定,向仕均已于2015年1月至中西物业公司正常上班,可见向仕均已正常工作,但向仕均并未至XX公司上班,故向仕均主张2015年1月以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显属不当。现仲裁裁决XX公司支付向仕均停工留薪期工资44,412.50元,XX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未起诉,视为XX公司同意仲裁裁决,故仅支持向仕均要求2014年10月17日至2016年4月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06,902元中的合理部分,即44,412.50元。本院认为,向仕均于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3月28日期间以及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10月16日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1月,向仕均因受工伤而处于停工留薪期,生效判决已判令其他单位支付向仕均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向仕均诉讼请求判令中西物业公司支付其2014年11月、12月最低工资的差额,显然不应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就此项诉讼请求所做判决正确。向仕均上诉请求改判支持其关于2014年11月、12月最低工资的差额的诉讼请求,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在就向仕均的其它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时,已经详尽地阐明了判决理由,该理由正确,据此所作的判决亦无不当。向仕均上诉认为中西物业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义务,支付其诉讼请求所涉款项,未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加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向仕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向仕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东和审判员  韩东红审判员  徐 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