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3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尹志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尹志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919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岳敏,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志东。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志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崔静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