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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云宝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850号原告李云宝,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生,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书院河路*号院,身份证号:1521271975********。被告杨莉花,女,汉族,1978年10月7日生,住登封市送表乡安庄村东阳沟村**号,身份证号:4101251978********。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