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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3354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飞燕诉被告关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燕,关家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3354之二号原告:高飞燕,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关家亮,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高飞燕诉被告关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高飞燕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飞燕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飞燕负担,诉讼保全费62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长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