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7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唐凤与丁振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凤,丁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7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凤,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段郢乡丁郢村丁三队82号,身份证号码342127197301106325。被执行人:丁振明,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127197512096737。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唐凤提供,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丁振明购买有一套房屋,在阜南县香港花园笫21幢一单元601室,经本院查封、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唐凤申请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39.66万元抵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生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丁振明所有的位于阜南县香港花园第21幢一单元601室房屋以39.66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唐凤,该房屋所有权自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唐凤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唐凤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