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民初5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昆明大旺饲料有限公司诉何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大旺饲料有限公司,何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1民初5179号原告昆明大旺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永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明,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小波,男。原告昆明大旺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昆明大旺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大旺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大旺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昆明大旺饲料有限公司负担。余款诉讼费137.5元按规定退还原告昆明大旺饲料有限公司。审判员 冷雨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涵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