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5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5473号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路60号。法定代表人:邓惠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如、张堂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慧,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保利(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