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太原市丰华贸易有限公司与郭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丰华贸易有限公司,郭长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879号原告:太原市丰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里街5条18号2-4。法定代表人:郭玉华,女,195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郭长顺,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丰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长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丰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原市丰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2元,由原告太原市丰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