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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波、娄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娄攀,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波,男。申请执行人娄攀,男。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999903-9。被执行人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65204-4。本院在执行王波、娄攀与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760万元,经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系列案较多,并已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王波、娄攀没有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占景辉审判员  范文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