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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沈阳市程安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铁公路改扩建工程桥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程安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铁公路改扩建工程桥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57号原告:沈阳市程安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芳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毅,系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铁公路改扩建工程桥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王吉磊。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敏之。原告沈阳市程安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铁公路改扩建工程桥梁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市程安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此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程安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0元,减半收取4455元,由原告沈阳市程安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银洪宝审 判 员 刘振振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