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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文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于文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931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杰。被告:于文元,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文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