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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3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1、李某2财务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64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被告:李某1,女,汉族。被告:李某2,女,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财务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