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3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1、李某2财务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3民初1643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咸阳市秦都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被告:李某1,女,汉族。被告:李某2,女,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财务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田瑞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维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