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宗华与黄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华,黄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1233号原告:陈宗华,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告:黄家军,男,1969年3月4日出生,住当阳市。陈宗华与黄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陈宗华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宗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宗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宗华负担。审判员 叶明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