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7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58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14049元,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21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73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确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且已清偿完毕,申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解除冻结并予以结案。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173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二、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158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丘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