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段炼与被告陈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炼,陈大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211号原告:段炼,男,生于1978年10月4日,汉族。被告:陈大庆,男,生于1965年1月3日,汉族。原告段炼与被告陈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段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