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刑终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朱彬诺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彬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28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彬诺,男,1997年9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捕前住老河口市。因吸毒,于2016年5月5日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老河口市看守所。湖北省老河口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老河口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彬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鄂068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彬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朱彬诺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彬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彬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彬诺撤回上诉。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小锋审判员 闫建华审判员 黄淑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