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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周元平与张晓鹏、祈县利达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平,张晓鹏,祈县利达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祈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2083号原告:周元平,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委托代理人:董自华,河北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鹏,男,1980年3月31日出生,住山西省介休市。被告:祈县利达运输队。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祈县东观镇西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27MAOH024K7D。代表人:武志康,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祈县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祈县会善村北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678152892U。负责人:李建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元平诉被告张晓鹏、祈县利达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祈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元平于2016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