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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黄忠仔、胡小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仔,胡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黄忠仔,男,1972年11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胡小保,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忠仔与被执行人胡小保的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赣0502民初154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小保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小保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23200元,案件受理费1382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申请执行费178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雪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