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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4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北京豫金都花卉有限公司与北京光辉伟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豫金都花卉有限公司,北京光辉伟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49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豫金都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七村村委会南300米。法定代表人:李高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成,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光辉伟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七村村委会南300米。法定代表人:田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遥,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豫金都花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光辉伟业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系涉案租赁合同的合同性质问题,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结合租赁合同的订立目的、地上物情况、合同条款等相关事实予以确定,在租赁标的既涉及土地又涉及房屋的情况下,对于合同性质的确定相关事实更需进一步查清。另,本案一审在确定涉案租赁合同为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对土地性质及规划用途并未予以调查,在此一并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7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豫金都花卉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慧慧审判员  白 松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