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昌红谢仁忠等与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黄良梅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昌红,谢仁忠,周忠华,陈杰,黄良梅,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336号原告李昌红,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谢仁忠,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周忠华,男,汉族,1959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陈杰,男,汉族,1968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黄良梅,女,汉族,1963年11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州区升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3210301442X。法定代表人,吴应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昌红、谢仁忠、周忠华诉被告陈杰、黄良梅、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昌红、谢仁忠、周忠华于2017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昌红、谢仁忠、周忠华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昌红、谢仁忠、周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李昌红、谢仁忠、周忠华负担。审判员 邬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