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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郑楚武与肖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楚武,肖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1058号原告:郑楚武,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肖志龙,男,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郑楚武与被告肖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郑楚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楚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楚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楚武负担。审判员  张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