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郑楚武与肖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楚武,肖志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03民初1058号原告:郑楚武,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被告:肖志龙,男,199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原告郑楚武与被告肖志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郑楚武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楚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楚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郑楚武负担。审判员 张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