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重庆渝良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綦江县渝恒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渝良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145号申请人重庆渝良金属回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8015569U,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7号3栋19-17号。法定代表人高晋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静,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87465003W,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宗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何小波,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渝良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渝良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綦江县渝桓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7500元的财产,并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保单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渝良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小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