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赵某某赵某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赵某,高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719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五队。原告:赵某某,女,200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五队。原告:赵某某,女,200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五队。原告:赵某某,女,201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五队。以上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芦草沟乡人民庄子村五队。系三原告之母。原告:赵某,男,194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望瞳镇长河村赵庄150户。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莲,乌鲁木齐市博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农机站家属院3单元201室。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诉被告高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负担。审判员 廖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