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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阳、甘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阳,甘某梅,樊某,李某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322号原告: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莲花县金城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683494061T。法定代表人:李瑜,任总经理。被告:李某阳,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被告:甘某梅,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被告:樊某,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被告:李某晴,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阳、甘某梅、樊某、李某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63元,减半收取计9081.5元,由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胜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