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阳、甘某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某阳,甘某梅,樊某,李某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322号原告: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莲花县金城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683494061T。法定代表人:李瑜,任总经理。被告:李某阳,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被告:甘某梅,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被告:樊某,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被告:李某晴,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莲花县。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某阳、甘某梅、樊某、李某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63元,减半收取计9081.5元,由莲花县欣盛管理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胜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晓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