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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郑某某、谢某侵占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定己衣天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郑某某,谢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刑终94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武定己衣天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武定县己衣镇新民村委会水缸坡基地。法定代表人姚国奇,该公司经理。诉讼代理人孙朝兵,云南省禄劝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生于1962年4月18日,云南省禄劝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系禄劝县程达工程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辩护人崔如华,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天林,云南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谢某,男,生于1992年9月2日,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沭阳县人。系郑某某女婿武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武定己衣天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控诉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谢某犯侵占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云2329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某某无罪,被告人谢某无罪。原审自诉人武定己衣天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了上诉人、讯问了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原审被告人谢某,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9刑初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武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红云审判员  夏绍兴审判员  陈晓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