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再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景怀与祝云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景怀,祝云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民再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景怀,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平,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云丽,住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文,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刘景怀因与被申请人祝云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吉民申114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刘景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平、被申请人祝云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祝云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其分得的土地2.15亩,并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这18年的承包费,每年平均承包费每亩地按最低价格400元,18年总计承包费为15480元。要求被告返还给原告2.15亩土地应得直补款从2004年到2015年总计为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祝云丽与刘景怀于1996年结婚,1998年离婚。离婚前祝云丽分得土地2.15亩,一直由刘景怀耕种至今。粮食直补款亦由被告领取。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祝云丽分得的2.15亩承包地,被告刘景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土地承包期届满返还给原告祝云丽耕种;二、粮食直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由原告祝云丽领取;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刘景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应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998年离婚后,被上诉人向公主岭市环岭乡孤榆树村村民委员会上交申请书,明确表示由于土地无人照管又无人承包,无法耕种,因此放弃其分得的2.15亩土地。被上诉人现又起诉要求要回土地,于法无据。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景怀上诉请求称,被上诉人祝云丽离婚后向公主岭市环岭乡孤榆树村村民委员会上交申请书,明确表示放弃2.15亩承包地,现要求要回土地于法无据。被上诉人祝云丽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的公主岭市环岭乡孤榆树村村民委员会和公主岭市环岭街道农村经济管理站的证明,证实公主岭市环岭乡孤榆树村未收回祝云丽的承包地,该地一直由刘景怀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上诉人祝云丽与上诉人刘景怀离婚后,二人各自分得的承包地应由二人各自耕种,现被上诉人祝云丽要求上诉人刘景怀返还承包地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景怀负担。刘景怀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应诉所产生的费用5000元。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后,被申请人书面请求村委会收回其所分的土地,与申请人无关;申请人经村委会同意将该土地继续经营,并由政府发给《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申请人不存在侵权事宜;《村委会证明》没有出具人签名,只有公章,属违规出具;一、二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出裁决适用法律不当。祝云丽辩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理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离婚后,出于无奈向村委会递交了收回其所分土地的申请,目的是让村委会收回土地承包给他人,不让申请人耕种,但村委会未收回,是申请人霸占了被申请人的承包地;被申请人离婚后未在现居住地分得承包地,无生活来源。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庭审调查,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祝云丽与刘景怀于1996年结婚,1998年离婚。离婚前祝云丽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家庭为单位分得土地2.15亩。离婚后祝云丽于1999年4月14日书面向公主岭市环岭街道孤榆树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愿交回其分得土地。后该地一直由刘景怀耕种。2009年6月1日刘兴春取得包含诉争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刘兴村、敬玉凤、刘景怀。本院再审认为,被申请人祝云丽与申请人刘景怀离婚后向孤榆树村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交回其分得承包地,是对其权益的合法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后,祝云丽未要求撤回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该规定并未要求发包方须同意承包方交回土地为必要条件。公主岭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6月1日向刘兴春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发包方为公主岭市环岭乡孤榆树村村民委员会,承包方为刘兴春,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为刘兴春、敬玉凤、刘景怀,确认了含有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有效。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作出判决适用法律有误。故祝云丽要求刘景怀归还其承包地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刘景怀要求祝云丽应承担应诉所产生的费用5000元的请求亦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刘景怀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的申请再审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811号民事判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驳回祝云丽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祝云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芮海宏审 判 员 王丹秋代理审判员 刘 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