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刑初288号被告人赵浪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浪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3刑初28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浪,男,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清镇市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址:贵州省清镇市麦格苗族布依族,现住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村。2013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白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抓获,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初,被告人赵浪在贵阳市白云区xx街桥下租用一民房,并购买板凳、桌子、扑克牌等赌博工具,以“推拱”的方式多次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2017年5月3日被告人赵浪再次聚集多名赌客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从该赌场查获正在参赌人员10人。被告人赵浪向公安机关上交赌场盈利所得人民币2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浪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涛、彭艳娟、胡永志、唐明、史日年、张启均、王延祥、王艳子、万华、谢在志、周德卫、黄以发、杨哉德、陈忠英的证词,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民警王玉祥、郑州兴出具的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3)白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检查笔录及查获现场图片,被告人赵浪指认赌场笔录及图片、证人史日年、王延祥辨认赵涛是在赌场负责抽水的笔录及图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浪为谋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聚集多人赌博并以抽水的方式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浪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交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二、赃款人民币2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雪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芮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