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刑初4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钟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783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钟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盗窃于2016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6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6日凌晨5时10分许,被告人钟某闲逛至宝安区沙井街道X会所,见21号机位有被害人张某在位子上睡着了,有一部手机插着充电线放在座椅边上,钟某便趁其不注意,坐到张某旁边,将该部正充电的金色VIVO手机盗走,得手后立即逃离,后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变卖给一路人。当日20时41分,张某报案,民警经侦查后于6月7日21时许将钟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2270元。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具有累犯的从重情节。 判 决 一、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钟某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270元。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瑞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