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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谢长江与山西锦赫宝贝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长江,山西锦赫宝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187号原告:谢长江,男,197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胜,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锦赫宝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经园路387号山水庭院4号楼3单元1701号。法定代表人:薛建军。原告谢长江与被告山西锦赫宝贝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谢长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锦赫宝贝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长江撤回对被告山西锦赫宝贝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谢长江负担。审 判 员 董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智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