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6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卓飞、张后伟与陈龙、郭曼曼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飞,张后伟,陈龙,郭曼曼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6454号原告卓飞,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后伟,男,1983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漆勇,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崇明县城桥镇利民路***号。被告郭曼曼,女,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崇明县城桥镇利民路***号。本院受理原告卓飞、张后伟诉被告陈龙、郭曼曼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卓飞、张后伟诉被告陈龙、郭曼曼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邢 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佳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