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执57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闫秋梅与李洪付、李秀荣、XX、李婷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秋梅,李洪付,李秀荣,XX,李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鲁1426执577号之十申请人:闫秋梅,女,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李洪付,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秀荣,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XX,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李婷婷,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秋梅与被执行人李洪付、李秀荣、XX、李婷婷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洪付、李秀荣、XX、李婷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银行存款扣划至平原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方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