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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谭洪兵与郭远强重庆市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洪兵,郭远强,重庆市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653号原告:谭洪兵,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郭远强,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A区荣军路,组织机构代码75308120-4。法定代表人:郭远强,总经理。原告谭洪兵与被告郭远强、重庆市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谭洪兵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洪兵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谭洪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洪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洪兵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孟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