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广东申请执行王小容秦文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秦文祥,王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2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刘彤,重庆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秦文祥,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王小容,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执行刘广东与秦文祥、王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2民初72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秦文祥、王小容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刘广东偿还借款11.2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秦文祥、王小容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本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系统和有关银行、车管所、国土局查询,被执行人秦文祥、王小容名下无存款、房屋等登记信息,王小容名下渝XXX**号长安牌小型汽车暂不知去向、无法处置。被执行人秦文祥、王小容也不知去向、无法联系。现因被执行人秦文祥、王小容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汤建国代理审判员 冉 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