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9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瑞侃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李玉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瑞侃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李玉荣,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9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57179355-0。法定代表人:吴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0502613-9。法定代表人:曾多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瑞侃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79813887-6。法定代表人:万俊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玉荣,女,汉族,住芜湖市。第三人: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组织机构代码15371120-9。法定代表人:李家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泰电缆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瑞侃电缆科技有限公司、李玉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第三人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第三人安徽华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86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