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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3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克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克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143号原告:郑克江,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邯郸市大名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滨,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邯郸分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原告郑克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克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克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兵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